古巴的性质

素侠云雪  著

最近卡斯特罗的去世,使得古巴的国家性质、未来走向等问题在大陆激进左翼圈里又“热”了起来。有的人认为古巴已经复辟为资本主义,有的则认为古巴现在是斯大林主义的变态工人国家,也有人对古巴给予极高的赞誉。不同的判断其实也与要采取怎样的行动来面对当今的古巴密切相关。若认为古巴已经复辟资本主义,那自然可将古巴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相提并论,甚至是要努力推翻古巴的“资产阶级统治”;如果认为古巴是斯大林主义的变态工人国家,那自然是要号召举行政治革命来推翻极权的官僚统治集团;如果给予极高的赞誉,那自然又会主张无条件保卫古巴,包括其方方面面。

不过这样一些看法多少都有问题,不仅不能洞悉古巴的现实,而且难免会在未来工人国家的实践上出问题。以下就论述一下古巴的性质及笔者的态度。

古巴共产党七大会场

总的看,古巴既未完成资本主义复辟,也不是斯大林主义的变态工人国家,当然,古巴也还算不上一个完全健康的工人民主国家。

一、古巴的经济性质

首先,从经济上说,古巴的经济还属于过渡时期的经济,并未建立资本主义经济(包括国家资本主义)占主导的经济体制。

2016年4月19日,古巴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古巴社会主义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模式概念化草案》(以下简称《概念化草案》)[1],可以依此判断未来一段时间古巴的政策,也可以依此对古巴的性质做一判断。

《概念化草案》认为古巴生产资料所有制有:“(1)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2)合作社所有制;(3)混合所有制;(4)私人所有制;(5)政治组织所有制、群众组织所有制、社会组织所有制及其他形式的组织所有制”其中,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分为两部分,一是“预算单位”,一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中“预算单位根据规定的职责履行国家使命和职能,受人民监督,基于自身特点在经济财政条件下运行,所提供的服务本质上是非商业性质的。”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负责商业性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自负盈亏,赚取利润,同时履行社会责任,所有这些活动都要符合各类计划指标。”总的看,古巴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合作社经济属于一种半社会主义经济。对于混合所有制,《概念化草案》中这样规定:“混合所有制是指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与古巴国内外的自然人或法人相结合的所有制形式,目的是进行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并获得收益。”就这规定看,古巴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即一种合资经济,此项规定与古巴最近吸引外资的举措关系最为密切,其次也适应国有经济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的一些合作。因其特殊性质,所以这里的国有经济常以一种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形式存在。对于私人所有制,国内很多媒体在介绍古巴情况时都直接用“私营经济”称呼之,恐怕不确切。在《概念化草案》中对古巴的私人所有制这样规定的:“私人所有制在某些活动中履行社会职能,持有人是古巴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完全为外资所有。”外资所有在古巴现在的情况下,其实就是一种资本主义经济,而国内自然人或法人所有,则分两种:“①个体劳动者或家庭经营的小生意。②具有法人资格,根据经营规模和从业人员数量划分的中小微私人企业。”①其实就是中国所讲的个体经济,②是一种小型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至于“政治组织所有制、群众组织所有制、社会组织所有制及其他形式的组织所有制”,多属非经营性财产,姑且可不论。

判断古巴是否建立了资产阶级专政,首先要看古巴在政治上是否已经明确要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当然,古巴目前的经济是否已经超出过渡时期的范围而变为资本主义经济,也是重要的判断标准。

就目前古巴的所有制来看,虽然允许一些非社会主义经济,甚至是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发展,但就其政策方向来讲,还没有要将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占据主导,并实行市场经济的趋向。先就所有制方面讲,《概念化草案》中明确说:“在‘模式’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社会主义基本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标志性原则。”并说:“非国有制形式的自然人和法人拥有某些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将受到时限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限制,在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框架内活动,不得违背我国社会主义原则。”“非国有制形式的所有制在经营某些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时,不得将生产资料私有化或转让给他人。”这一点,与中国在80年代中期后实行的可允许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政策,形成鲜明对比。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化草案》中这样论述:“该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它能够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但不危及国家独立和主权。该所有制可以使发展获得更大活力,仅在某一时期内存在,遵守条例规定,有利于建设一个繁荣和可持续的社会主义社会。”(粗体为引者所加。)即古共目前将混合所有制(尤其是吸引外资的政策)作为当前经济状况下和一种暂时行为,并未作为一项长期政策。而对于私人所有制,《概念化草案》中首先称“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应逐家审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作为外国直接投资的一种形式,应维护古巴的主权和独立,合理利用资源和环境。”对个体经济,则称:“政策和准则的实施应考虑限制条件,活动空间,不同规模的经营范围。”大体上看,古巴共产党目前的政策对非社会主义经济的限制还是很严格的。就实践中看,国内个体经济的发展受限也很多,税负也不轻,一些小型资本主义餐馆之类的,对雇工人数也有严格的限制。国外投资的限制就更多了,只不过资本量会比较大。

就市场与计划关系上讲,古巴目前实行的是一种计划为主,市场为辅的政策,并没有明确以市场经济为发展目标。如《概念化草案》提出:“在经济指导制度内重新设计作为主要方式的社会主义计划手段,全面聚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兼顾市场的作用和特点,并对市场进行调控。首要保证效率和战略目标的实现。”对于具体的计划方式,《概念化草案》中这样说:“直接指导工具即行政性指导和间接指导工具即经济指导相结合,通过整合财政、货币、汇率和价格政策,协调国家经济计划与国家财政预算,实现国家货币和财政平衡。”对于市场,也只是:“国家承认市场,把市场融入到经济指导和计划制度的运行中,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市场的发展。”并且对计划经济的目标有一个明确的论述:“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我国社会主义原则,禁止所有权和财富集中在非国有制形式的自然人和法人手中。”这一点已经明确反对实现资本主义式的财富集中。这与中国改革时提的“先富带后富”这种隐形的财富集中的表述截然不同。

所以,总的说,古巴当局目前并没有提出一份资本主义的发展方略来,虽然有一些资本主义因素参与到现在古巴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但这仍算是工人国家进行经济调节的正常情况。毕竟工人国家意味着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这意味着工人国家并不一定要立即实行全公有制。总的看,古巴目前的改革与东欧匈牙利模式,或中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的改革有很多相似之处。

二、古巴的政治性质

其次,在政治上,古巴还不属于那种斯大林主义的官僚专制体制,但也还没有实现真正的工人民主。古巴在政党制度上仍坚持一党制,否定群众有建立政党的权利。而在古巴共产党内,又严格反对派别活动。如古巴共产党七大修订的党章第十八条仍规定:“派别的存在不符合党的组织原则,因此,属于某个派别,或得知其存在而不与之斗争或不及时向相应组织机构反映,是对党的规范和纪律的严重违背。”这种体制与工人民主的精神相违背,事实上难免会限制劳动群众内的自由讨论。

在政权结构上,古巴也还不是苏维埃制度的国家。古巴的权力机关叫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此机构虽然与苏维埃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如与苏维埃一样是权力机关,也是以工厂、企业等工作单位为基础选举产生,也算是议行合一的体制,但在实质上与苏维埃仍有距离。这尤其表现在人民政权代表大会选举上。古巴人民政权代表大会选举仍实行等额选举制,这与苏维埃正常应实行的差额、竞争性和比例代表制的选举方式不同。因古巴实行一党制,所以这种选举事实就是古巴共产党所操纵的选举,未必能真正反映人民的真实民意,非古共系或非古共支持者事实上都无成为候选人的权利,这一限制必然地不止针对反对古巴革命的资本主义支持者,事实上也会针对与古共意见不同的共产主义力量。

除此之外,古巴强大的国家安全力量不仅在起着保障工人政权的作用,也在打击各种政治异见分子,不仅有右翼,而且也有共产主义的左翼。当然,相对于原苏联—东欧集团的其他国家(还有现在的朝鲜)而言,古巴并没有产生形形色色的反党集团案,没有像其他苏东国家那样有严重的政治清洗。虽然古巴也有过零星的非人道的政治审判案,如1971年诗人帕迪拉(Padila)受审事件。但总的看,如四十多年前一样,“官僚主义的发展,仍未到下述那样的严重程度;一个硬化了的官僚阶层已形成,行使独裁权力,已不能挽救,而必须进行政治革命。现在尚没有一个质变,可以令人得出以上的假设。”[2]我们现在还没有证据称古巴已经形成了硬化的官僚层并行使独裁权力。从菲德尔到劳尔,其政策的运行还在古共中央、国务委员会的集体决策中完成。

有人指责古巴当年镇压革命工人党(是当时托派中的波萨达斯派),这是一个事实,不过这一方面与60年代时古巴在靠近苏联的过程中多少受了苏联政治体制一些影响有关,也与革命工人党的过激措施有关。但相对中国将原革命共产党和国际主义工人党成员大量投入监狱和劳改营,苏联将大量左翼反对派投入集中营及处决不同,古巴对革命工人党成员多数只是关押少段时间即放出,个别领导人被迫流亡。这里我丝毫没有为古巴镇压革命工人党辩护的意思,只是比较之下,古巴尚未达到苏东那般独裁的统治和对异已的残酷镇压。古巴目前对政治异见者的态度基本是这样的,如果发表政治异见,会受到有关部门“慰问”,但一般还不至于被抓。古巴对政治异见者的底线是不能组党。所以古巴虽然也有革命共产主义者活动,但不能合法建立自己的政治组织。

其他古巴非变态工人国家的表现还有很多,如文艺创作相对其他斯大林主义国家要自由些,形式也更丰富些;古巴官僚层的特权并没有其他工人官僚国家那样重等等。

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者应对古巴持何种态度

基于上一部分的论述,对于古巴这样一个非真正民主,又非官僚变态的工人国家,且目前仍面临着很多经济上的困难的国家,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目标自然不能像对待斯大林主义国家一样,号召发动政治革命来推翻其官僚集团的统治;又不能像对待工人民主国家那样,尽力支持其政治、经济、社会总的方面。在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概念中,政治与经济、社会又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因此论及对古巴的态度时,这几者也是不可分割来看的。

首先,国际主义—共产主义者应保卫古巴,反对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国家对古巴的任何侵犯。

其次,应支持古巴的国际主义—共产主义者逐步形成自己的政治核心,为将来建成一个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党而努力。

第三,应主张在古巴建立工人议会(苏维埃)制度,实行真正基于劳动人民的、竞争性的选举以产生工人议会的代表,代表应可随时撤换。工人议会应是国家真正的权力机关,党政应 分离,其他国家机关均应由工人议会真正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以真正地防止和反对腐败。此外,在企业和工厂中(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应建立由工人自我组织而成,而非官方钦定的工厂和企业委员会,来对国有企业进行民主管理,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私人资本主义企业进行工人监督。应主张在古巴建立社会主义的多党制,让群众有建立政党和其他政治组织的权利,应让古巴工人有建立独立工会的权利,应让古巴群众有建立独立的LGBTQ+和女性组织的权利。

第四,应通过第三条所言加强古巴的工人民主来抵御资本主义的复辟,应实行民主集中的计划经济,经济计划应是开放的,可选择的,并由最高的工人议会来表决的计划。各地方工人议会应积极决策当地的经济计划。对目前的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有强大的工人监督和工人民主,才能真正有效抵制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成长,并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但在限制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情况下,应同时保障好个体经济经营者的权利,反对一些地区警察的过度搔扰。

第五,应支持群众性的生态环境运动,以进一步深化古巴目前的生态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应保卫古巴现有的各种社会福利,反对为发展经济而削减福利。

第七,应实行文化和艺术自由的政策。

第八,对于古巴目前的外交政策,应作一些批评。如其对拉美一些左翼政权(如委内瑞拉统一社会主义党政权)的非批判态度。反对古巴共产党的阵营论思想,即反对古巴共产党和古巴政府在外交事务上对中、俄的过度亲近,对叙利亚巴沙尔政权的支持等。而应发展和支持真正的国际主义的世界工人运动和各地人民的革命运动,只有国际工人运动的发展,才能从长时间段上防止古巴资本主义复辟的威胁。

卡斯特罗葬礼

[1] 本文所引用来自于蔷译:《古巴社会主义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模式概念化草案》,发表于2016年第3期的《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

[2] 韩生:《古巴在非洲扮演的角色》,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fourth-international/mia-chinese-fi-197805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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