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意义

邢焕帆  著

在中国共产党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中的中央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提及“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媒体与其他政策解读多将重点放在了“延长三十年”上,但其实这与上一句话的“三权”(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是一起的一项政策。再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即为了“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此一政策看似对农民大为有利,但实际情况怎样,则值得分析一下。

一、农村土地“三权”现状

官方关于三权问题的漫画

当前中国大陆农村土地制度是从后期人民公社体制[1]发展而来,总的特点是所有权归一个个的村集体(生产大队)所有(除国营农场外,其余农地并非国有),农民依人口平均获得一轮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权(即使用权)。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还多束缚在土地上而未大量转从其他行业,尤其是进城打工之前,经营权与使用权基本合一。但随着几亿农民进城务工,或一些农民即使在村居住也不事农业,于是土地的经营权与使用权便无法完全合一。在这种情况下,不再务农的原土地承包者,要么将土地留给年老的父母耕种,作一种低效的经营;要么将土地撂荒,使土地价值逐渐降低;要么将土地租给其他专业务农者耕种,并从中收取租金。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所有权虽然归村集体所有,但其实村集体并不能充分获得土地转让收益。使用权的转让收益完全归承包农户所有,即使所有权的转让中(因工业、建筑业等征地导致的土地流转,其实是集体所有转变为国有),村集体一般也不获得多少土地收益,一般根据农民宅基地或承包的农田的面积与价值来估值,收益多数归农户所有而非集体占有。集体所能收获的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或

因此就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随着农民承包期的延长,这种使用权越发具有脱离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而随着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其实在变相将土地私有化,只是这个过程显得有些漫长而已。看似对“三权”的确认对中国农村相对平均的土地分配状况来讲,会大大有利于农民增加“财产性收益”,但这仅存在于资产阶级的夸耀之中,而难以成为现实。

二、土地的集中化与资本主义企业式经营

延长承包期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用地的流转,而土地流转是目前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实现土地再集中的必要条件。如果承包期很短,如只有不到十年时间,土地流转是谈不上的,没有多少资本愿意投资在使用期限仅有不过数年的农业用地上。而承包期越长,使用权与经营权二者可固定的时间就越长,甚至在理论上正趋于“无限”。在这种趋于“无限”的情况下,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越发地与所有权接近起来,而非土地承包者的农业经营者自然就能更稳定地租用土地。

在一段时间内,或许会有一些勤奋农民或小型合作社通过租种更多田地,或吸纳更多土地入股来获取收益,但这些租用其他农民土地的个体农民,或吸纳微薄土地股份的小型合作者在资本上的先天不足必然限制其进一步发展,他们在其他大型农业企业、大型合作社面前并无较强的竞争力。这些个体农民与小型合作社的命运,要么破产,要么成为大型农业企业的代工者。此外,大力推行土地的这样的趋势将进一步推动土地的集中与资本主义企业化经营。

有人会想土地集中难道不会导致“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复活么?且不论“封建”本身用得不合适,如果是指带点人身依附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当前的中国绝大多数地区已经没有复活的条件了,农业总体上已经摆脱了自然经济占主导的格局,市场关系已经深入到农村的方方面面,农民在当前社会除了吃饭饭的需求,还要有发展的需求(如子女教育问题、医疗费用储备等等),人依附人的农业生产关系已为时代所不容,即使有个别发生,也不能持久与扩散。新集中的土地将迅速转换为通过剥削农业劳动者而积聚剩余价值的工具。

当前的几种农业资本形式将在未来随着土地流转更加便捷而有更快的发展。官方媒体会直接报道说:“还有一种模式,则是农业企业在农村发展园林业,当地农民把土地租给企业,再到企业打工,‘真正承包土地的多是合作社、公司等外部资本’……当土地流转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中国的农业企业化程度也就提高了,大量土地进入农业企业、种田大户,大多数土地因而得到集约化经营。”

先谈形式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经营组织相对来讲能更好保障原先个体农民的利益,但这也不是绝对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事实上默许一些农业大企业直接操控合作社。除此之外,因目前多数合作社规模不大,资金量有限,所以其经营活动也容易成为大农业企业操控和监督下的产品加工者。

形式之二——农业企业,他们或者可以操控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的个体种植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让其中工作人员成为自己事实上的雇员。或者,农业企业还可以直接投资建立农场或种植园,现在中国农业企业投资农场或种植园者仍然很少,这主要受制于当前的“集体所有制”,但随着土地流转的发展,农场这样的种植方式也会更快发展起来。形式之三是一些种田大户或承包大户雇人生产,形成小农庄或小农场,这在现在就有发展,随着土地流转的发展会越来越普遍,不过这种小农庄主或小农场主除少数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发展成大农业企业外,多数会像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样为大农业企业所操控。

官方关于土地流转的漫画

三、中下层个体农民的工人化

中下层个体农民的工人化现在就在进行中,除了进城打工者及在乡从事非农业工作者外,一些未转型非农产业的农民也在工人阶级化。表面上,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延长和“三权”和明晰,农民似乎越来越成为自己土地的所有者,应该更加显得小资产阶级化才对。但中国农村特点是,每一个村集体内,农民人均土地占有规模比较平均,除东北等个别地方外,农民人均占地面积很小。多数农民无法依靠自己的承包田维持生计,农村呈现严重的劳动力饱和状况。这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农民工),促使大量农村人口迁往城镇,或即使在乡,仍不以农业为主业,甚至脱离农业。在此情况下,中国以务农为主业的人口其实并不像户口本上写着的“农民”人口那样多。

职业从事农业的人口的日渐减少,及农村中大量将土地交给老弱耕作的情况,都促使政府必然大力推动土地流转,使农业走集约化与规模化耕作的道路。一些规模化经营的合作社社员会成为农业工人,另一些农民可能为获取更高的收入,受雇给其他经营大户耕作(甚至可能自己的承包地就租给对方了)。而农业企业直接投资的土地,则数量在短期来看不会太多,且可能更多集中在水果、蔬菜领域、畜禽养殖方面,地域上主要可能集中在城郊,这部分和种养劳工甚至可能来自城镇与城郊贫民。

那么随着土地承包权的延长,土地承包者似乎会获得更多的土地收益吧?看似农民越来越将土地视为“财产”了,但这部分“财产”并不会随着承包期延长而轻易增值。依马克思主义的见解,承包者如果出租土地,其收益同土地所有者一样,来自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来自土地的肥沃程度和离大城市的距离,绝对地租来自于承包者对土地的垄断。绝对地租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较固定,主要从农业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中按比例抽出,级差地租则不同区域相差很大,如长三角地区与黄土高原地区之间的级差地租差别会较大,城郊与其他乡村之间的差距会很大。既然级差地租较易形成较大差距,那么事实上能够获得较大收益的主要集中在城郊农民、资本投资量大的经济作物田承包者等个别农民中。但这些农民也可能会因土地占有面积过小而没有过高的土地收益(尤其是城郊土地占有者)。因此目前看地租收益较多的农民不会特别多,其农业出租收益远远比不上因工、商、建筑用地的征地收益。

但规模化种养的日益发展多少在资本主义农业企业的涉足下完成,而拿着微薄土地收益的农民仍不可能实现其“财产性收入”的巨额增长[2],反而仍必须以从事其他工作来维持自己的生计。他们中多数会流为工人阶级(其中小部分成为农业工人)。而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农业工人与旧农民的区别便是,他们要像工厂工人一样耕作或养殖,他们的工作压力与紧张程度会远超过原先的个体农民(即使在收入可能有增长的情况下,但这是因为耕作者或种养者的人均占地面积或养殖量增加了),他们值得被农业资本家关注的地方是他们的廉价劳动力。

此外更严重的是债务压迫,现在土地抵押贷款正日益放开,表面上看这有助于农民进行高投资以获得高收益,但投资风险不言自明,投资失败者要么从其他方面(尤其是高利贷)背负债务,要么以土地抵押贷款,丧失土地的实质承包权,沦为失地农民,这部分人最终也只能以无产者身份存在。

总之,在资本主义要求集中的情况下,个体农民在土地的私有化上获得越多,失去也就越快。

四、农业的资本主义企业化与生态环境、农业工人的异化

农业的规模化种植和农业企业对农业生产控制越深,种养越来越以市场发展为导向,那么农业生产就越发以工业方式为主。官方报道称:“在拥有稳定而长期的农地产权的地方,农民更愿意采用生物农药、农家肥等方式耕种土地,减少化肥的使用。”[3]“多施有机肥,多用低毒高效的农药,把自家地‘养肥’好种庄稼。”[4]但这种情况主要适应于土地承包者,或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而非农业资本主义企业。对于农业企业讲,快速收获利润,获得较高利润率是其主要目标,因此,种植上研究怎样快速产出粮食、蔬菜、水果,一般会加大化肥与农药的使用量(专打着有机农产品的高价农产品除外)。即使要用到有机肥,也一定是在有廉价且高产的有机肥产品时,或有政府的高价有机肥补贴时才行。此外,为了规模化生产有便利和单位产值的提升,农产品的品种单一化倾向会更加明显(这在当前就在迅速发展中),很多原有品种的消亡便成为必然。而这种单一化会给物种平衡带来的破坏,目前还少见有人进行详细分析。

在养殖业中,畜禽的种类同样面临着类似单一化的问题。同时为保证市场竞争力,其出栏速度变得很快,畜禽粪便未经处理的排放又容易污染土壤与水源。有些打着有机养殖业名号的企业或合作社,随意放养、散装畜禽,但这样又不顾及当地实际的生态承载量,所以又很容易像超支的人口一样,给当地植被带来破坏,又带来更多粪便垃圾,也增加畜禽传染疾病与寄生虫的风险。

此外,清洁能源也多不为农业企业所喜欢,除非也能增加其利润率。农业规模化与商品化的普遍发展,逐步会使很多地方的农产品趋于单一化,于是本地富余产品要运出,本地不足产品要大量从外省调入,很多还是大规模的跨省运输。这无形中在增加运输过程中的化石能源消耗。

五、应该有怎样的替代出路?

有些左翼高赞人民公社化运动,大体仍希望现在的农村恢复过去的人民公社体制。但这个在当前不可能,在未来对农业劳动者也没有什么好处,那种人民公社体制不仅不会带来社会主义民主,甚至正是要否定农业劳动者基本的退出权利。而且仅考虑一种自上而下的一元化统治,而不顾自下而上的群众自我组织。这样的想法,不过是把他们沉重的历史包袱当成了轻捷的革命推车。至于有些人推崇南街村、华西村模式,那更不具有可行性,因为这两个村庄不过是资本主义的企业集团而已,它们需要剥削大量村外劳动力来实现财富的积累。

如果我们要谈替代出路,那么首先要根据当前的现实来谈,这种出路必须考虑如何解决农村的“三权”问题,农村社区的民主问题,农业工人和个体农民的反剥削问题等等。

首先,毫无疑问,应该支持农业工人争取提高待遇,反对剥削的斗争。且应支持农业工人自我组织起来,应支持农业工人争取工作场所民主的斗争。

其次,针对个体农民与一些合作社受制于大的农业资本的情况,应支持个体农民尽量组成合作社,各不同经营领域的合作社间应有团结合作,以尽量减少对大企业的依赖。同时也应推动合作社与农业企业员工的团结。此外,也应推动目前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化,反对大公司入股,也反对一些合作社负责人权力过大的情况。应争取合作社基金的储备。

第三,应推动农村的民主斗争,反对村长专权,要求实行严格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制。但这个斗争应同农业工人、其他乡村企业工人的斗争联合起来,不然村长的选举也往往不过是村内政治强人或经济强人的游戏而已。

第四、应尊重农民的承包权,但应照顾人口变迁状况,适当进行土地调剂。应尊重女性在其居住地的土地权利,不应不给女性承包地。但如果在工人国家建立的情况下,在能够充分保障就业的情形下,应允许国有农业企业和合作社赎买个体农民的承包地,此赎买不应违背土地承包者的意愿。

第五、共产主义者应做好生态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工作。应促进农业工人、合作社社员、一般村民组织起来进行生态抗争,要求农业企业做好清污工作,保障工作场所的基本清洁,探索生态农业模式。应组织好农村生活垃圾、废水的处理工作等。

第六、反对侵犯农民利益的强租、强征地行为,应支持争取合理补偿,反对过度污染企业落户等斗争。

总体而言,在农村加快资本主义企业化控制的时代里,必须既充分调动农业与乡村工人的斗争,又充分保障小资产阶级的基本利益,既反对各行业资本家的盘剥,又反对农村中虚伪的村长选举制和村民自治制,才可真正开启争取农村社会主义民主的步伐。而且,这种斗争还必须与在农村争取男女平等、生态公正等的斗争结合起来,与反对农村残留的宗族宗法制的斗争结合起来,才能与城市的工人运动与其他社会运动团结共进。


[1] 指1962年七千人大会后实行调整、巩固、提高政策后的人民公社体制,这一时期的人民公社放弃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初期的一些极左措施,重视生产队的作用,将人民公社的日常经营下放给生产队解决,但仍实行公社层面对下属各生产队的高度管控。

[2] 目前一亩农田年地租约在500—2000元之间,其中1000元以下居多,华中一户非城郊农民如果有十亩稻田,一年流转收益不过5000元左右,一般不会高过10000元。价格参考一些网上土地流转平台,如土流网:https://www.tuliu.com/

[3] 《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给农民带来什么?》,《大学生村官报》,2017年10月27日

[4] 史力:《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给农民带来什么?》,《安徽日报》,2017年11月9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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